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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4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刘秀英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刘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桂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德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秀英,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刘秀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珍

审 判 员  罗练珍

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