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10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桂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德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秀英,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环罚(长)(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刘秀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珍
审 判 员 罗练珍
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