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5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储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江向申请人刘和琳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19元。但被执行人储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1957,建筑面积117.19平方米)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储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储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1957,建筑面积117.19平方米)的房屋。
二、续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