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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执字第519-8号

刘和琳与储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和琳,储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5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储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武区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储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储江向申请人刘和琳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19元。但被执行人储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1957,建筑面积117.19平方米)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储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储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A座20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7001957,建筑面积117.19平方米)的房屋。

二、续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