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开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恩斯特沃尔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艺平、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开中因与被上诉人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丝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田开中于2015年1月28日入职固丝德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试用期二个月,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工资为1680元/月,加班费另行计算。2015年4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田开中工作期间工资分别为:一月份421.89元、二月份2927.25元、三月份3000元、四月份1706.69元。后田开中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吴中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恢复与固丝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固丝德公司支付其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3、固丝德公司赔偿其误工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4、固丝德公司以书面形式道歉;5、固丝德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份加班工资。吴中区仲裁委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6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固丝德公司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3000元,驳回田开中其他请求。田开中对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田开中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固丝德公司提交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固丝德公司自行制作的工作报酬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审理过程中,田开中认为固丝德公司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了工作问题,其曾在2015年4月15日拨打110报警。固丝德公司对田开中曾于2015年4月15日报警不持异议,但表示田开中是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离职的。为证明其主张,固丝德公司提供了田开中签名的离职证明以及其自行填写退工停保申请表等证据。离职证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职工本人意见处有田开中签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型处有“□合同期满□协商解除□辞职□自动离职□单位解除□除名□开除□其他”等选项,其中“开除”选项前的□内标记有“×”;离职原因一栏系空白。退工停保申请表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原因栏打印为“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固丝德公司表示,当时田开中主动要求离职,但又以其他原因报警,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离职证明时,为避免田开中将来在标记为开除一栏前的□内自行勾选,故在该□内标记了“×”。经质证,田开中表示离职证明系其本人签名,但其是被迫离职的;对于退工停保申请表,田开中表示根本不知情。原审原告田开中的诉讼请求为:其于2015年1月28日进入固丝德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2015年7月1日仲裁时才取得该劳动合同。2015年4月15日,固丝德公司分配工作不公,其提出意见并报警,后遭强迫离职。2015年4月16日,其在固丝德公司的强迫下离职,现请求法院判令固丝德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880000.44元。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固丝德公司表示系田开中自行离职,田开中予以否认。固丝德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中虽有田开中签名,但在解除劳动关系类型选项中并未勾选解除方式,仅在开除选项前的□内标记了“×”,离职原因一栏也未有任何说明;虽然退工停保申请表中载明为个人解除合同,但该申请表系固丝德公司网上申报时自行填写,并不能真实反映田开中的离职情况。固丝德公司对离职证明中开除选项前□内为何标记“×”的解释难以让人确信,亦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综上,固丝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田开中系自行离职,故应依法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根据田开中的工作年限,固丝德公司应支付田开中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吴中区仲裁委裁决固丝德公司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3000元,固丝德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予以认可,结合田开中工作期间最高月工资为3000元之情况,原审法院对吴中区仲裁委裁决固丝德公司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3000元予以认定。田开中要求固丝德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880000.44元,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固丝德夫沃夫钢绳(苏州)有限公司负担。田开中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固丝德公司恶毒的藐视国法、践踏国法、违法国法,毒恶、恶毒强迫其离职、患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固丝德公司赔偿田开中身体伤害费294万元、误工费47万元、精神伤害费147万元、疾病治疗费47万元。被上诉人固丝德公司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根据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退工停保申请表虽载明为个人解除合同,但该申请表系固丝德公司网上申报时自行填写,且田开中对此亦不予认可;而离职证明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类型选项中并未勾选解除方式,仅在开除选项前的□内标记了“×”,固丝德公司对该“×”标记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审法院认定固丝德公司违法解除田开中的劳动关系并判令固丝德公司支付田开中经济赔偿金3000元,并无不当,固丝德公司亦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田开中的诸项上诉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田开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