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杏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南讯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辉南。关于惠州市顺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南讯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南讯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794928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顺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南讯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184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