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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4697号

林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维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5)甬宁执民字第4697号 林维萍、罗辉明、宁海县新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维萍、罗辉明、宁海县新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宁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林维萍、罗辉明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南中路39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林维萍、罗辉明、宁海县新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5)甬宁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负担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5)甬宁执民字第469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