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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0号

崔振有与高秀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振有,梁永军,高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0号原告崔振有,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梁永军,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高秀娟,女,40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