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0号原告崔振有,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梁永军,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高秀娟,女,40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