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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927号

申请人康少杰与被执行人林怀烈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927号申请执行人康少杰,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怀烈,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7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怀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994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