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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594号

李心怡与陈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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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459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某,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阳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阳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认识,于201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雨晏,目前就读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金康幼儿园,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性情偏执时常因生活琐事大动肝火、频繁搬回娘家并因此引发婆媳关系不合,被告婚后在家从不操持家务,生育后孩子也一直由原告母亲照顾,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于2013年5月与原告因家庭琐事激烈争吵,并于当时离开原告家,至今已分居两年五个月,感情已完全破裂,这期间孩子也一直由原告家中抚养照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请判令: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李雨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

被告辩称,一、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并没有感情破裂;

二、其更适合抚养婚生女李雨晏,其因为异位妊娠手术导致继发性不孕,无法再次生育,而且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的居住场所,可以为婚生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5日生育婚生女李雨晏。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过多年相处,夫妻间建立起感情并育有孩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亦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共同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曜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妹萍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