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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755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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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超方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