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755号
原告:王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超方
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
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