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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终字第43号

肖正山诉永靖县盐锅峡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正山,永靖县盐锅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正山,男,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云同,男,现年57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靖县盐锅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靖县盐锅峡镇。法定代表人赵正东,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孔宝霞,女,永靖县盐锅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沈海兰,女,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正山因诉永靖县盐锅峡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5)永靖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兰永沿黄河快速通道途经永靖县盐锅峡镇小茨、扶河、上车、下铨、上铨、盐集、党川、黄茨8个村,该项目共征用罗家堡盐集村段水地83.2295亩,其中村集体土地40.663亩,国有土地42.5665亩。原告之子肖成海开垦的鱼塘土地为国有滩涂地,征用线内鱼塘面积为9.173亩、线外鱼塘面积为15.273亩,领取鱼塘补偿款336190元,领取附着物补偿款21300元。2013年2月27日,原告肖正山之子肖成海等五人就鱼塘补偿问题上访永靖县信访局和甘肃省信访局,而后,永靖县信访局将信访信件转被告盐锅峡镇,被告盐锅峡镇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关于鱼塘补偿争议问题的答复。2013年6月6日,甘肃省信访局以甘信联转字[2013]2号转办将原告肖正山之子肖成海等五人就鱼塘补偿问题的信访信件转被告盐锅峡镇处理。被告盐锅峡镇于2013年6月7日作出与2013年3月4日和2013年6月7日作出的两份关于鱼塘补偿争议为题的答复系被告盐锅峡镇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做出的,其内容仅是针对信访事项进行的解释说明,答复对原告肖正山之子肖成海不具有强制力,且其已经领取了鱼塘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原告肖正山对被告盐锅峡镇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正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上诉人肖正山的上诉理由:1、一审裁决(2015)永靖行初字第13号重是一份违法犯罪,徇私枉法,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裁定。因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行政乱作为,乱摊派行为,可是一审裁定的是肖成海等5人与原告无关的行为人行为,其信访行为与原告诉求有什么关系呢?2、永靖县(2012)28号和(2012)176号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先发所规定和法律所规定的哪条哪款?你永靖县人民政府有没有乱作为,为了达到其目的乱批示的权限,依据何在。3、一审为什么将原告提供的历史性相关的证据只字不提。只是以为的裁定为针对信访事项进行的解释说明,不具有强制力。其裁定原告开垦的鱼塘土地为国有,补偿款由镇政府负责,原告没有享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法律依据何在,30多年前原告开垦国有土地当鱼塘时你们干什么去了?那是的政策你们为什么只字不提,30多年后的今天你们这样对待原告,法理何在,良心何在,他怎么就没有了享受的权利。30多年前你们为什么不说是国有土地。

被告答辩称:永靖县人民法院(2015)永靖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平、公正、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属无理滥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是基于上诉人的信访作出的,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玲& # xB;

审 判 员 沈爱丽

代理

审判员 苏   小   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梅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