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法院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杜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