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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613号

赵玉龙、孙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龙,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龙,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0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724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六年××月××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