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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4号

吴善德与赵辉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善德,赵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吴善德,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福民门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辉名下的银行存款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