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田二女,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吴雁梅,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印权,男,汉族,住同吴雁梅,系吴雁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二女诉被告吴雁梅、李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二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二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94元,本院退还原告1494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