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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田二女诉被告吴雁梅、李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二,吴雁梅,李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田二女,女,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吴雁梅,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印权,男,汉族,住同吴雁梅,系吴雁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二女诉被告吴雁梅、李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二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二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94元,本院退还原告1494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雁琴

人民陪审员  孟 金

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