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9883号原告侯玉忠,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律照丰,男,1936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波(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六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男。委托代理人赵玲霞(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六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女。
原告侯玉忠与被告律照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玉忠,被告律照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波和赵玲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玉忠诉称,自2014年以来,律照丰一直对我进行造谣、诽谤,甚至还冒充“广大业主”的名义,屡次在静淑东里小区明显位置张贴大量诬陷我侵吞公款、私分公物等内容的大字报,还明目张胆地散发诬陷我的宣传单,乃至在公共场合公然造谣惑众。虽经小区业主多次劝阻,但其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活动。律照丰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原本平静的生活和工作,造成我与家庭、夫妻之间为此发生激烈的争吵,还使小区业主对我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导致我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为此,我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另外,其行为也造成了我业委会委员的资格被撤销备案,乃至小区业委会全体委员被罢免,严重影响了小区物业工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和业委会为全体小区业主向原物业公司追讨公共收益款,给我和业委会乃至全小区造成了极大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律照丰:1、立即停止侵犯我名誉权的行为,清除静淑东里小区院内所有诋毁我名誉的文稿(大字报);2、在静淑东里小区明显位置以张贴道歉信的方式对我赔礼道歉,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律照丰辩称,我认可曾于2015年6月10日在静淑东里小区3号楼的东墙张贴了“算经济账”一文,但内容属实,并未侵犯侯玉忠的名誉权;侯玉忠主张的其他文稿既不是我书写,也不是我张贴的。综上,不同意侯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称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经选举成立后于2012年1月9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学院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学院路街道办)备案。其中,侯玉忠任主任,任期6年。2014年4月16日,学院路街道办向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发出通知,撤销静淑东里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玉忠的备案登记。后,静淑东里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罢免了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全体委员,相关决议公告于2014年9月20日发布。后,静淑东里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刘金波任主任,并于2015年10月27日经学院路街道办备案。侯玉忠发现静淑东里小区张贴有多张文稿,内容涉及其本人,具体包括:文稿1、题为“算经济账”,主要内容为:“小区租金收入(超市、链家复印……)共计70多万元,加上小区的物业费收入计壹百多万元,不论我们小区自费、还是聘物业公司,除去消费仍有盈余50多万元。每户约分壹仟多元,理应按平方米分给业主,侯玉忠给我们了吗?事实俱在,贴大标语迷惑群众,能骗得了谁!”落款有“业主敬请保留6月10号”字样。(以下称涉诉文稿1,下同)文稿2、“小区公共收益每年80万元以上必须花在业主身上。不许某些人私吞。全体业主团结起来,共同追讨!”文稿3、“私吞业主的钱吃多少吐多少,追查到底必受法律制裁!”文稿4、题为“请看事实”,主要内容为:“一、侯玉忠不是业主,知法犯法,长期操纵业委会,以捞钱为目的。
二、本小区公告收益每年近百万元,都哪里去了。
三、一号楼顶修建可居住房屋并有厕所安装六个防盗门,花业主的钱,侯占为己用是何道理?四、‘业委会’成员每月拿多少钱至今为什么不公开?五、‘业委会’不用正规保安并且组织多人打业主,制造恐怖气分(氛),小区安全无保障,这是‘业委会’应该干的吗?六、‘业委会’给部分单元装铁门,都是伪劣产品,蒙蔽业主,从中渔利。
七、一号楼地下室改建并出租,破坏原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租了多少钱,为什么不公示?八、擅自搞物业费优惠办法,制造业主之间矛盾,别有用心。”落款有“贪污业主的钱!必受法律制裁!”字样。文稿5、题为“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主要内容为:“一、侯玉忠不是业主,混进业委会,以捞钱为目的,欺骗业主。
二、业委会与‘炬宏源’签订假合同,一年半72万元哪儿去了?三、业委会成员月收入是多少?为什么不公开!四、小区公益收入近200万元,都用到何处了,业主利益不容许任何人私吞。
五、业委会无权自作主张,采取奖励办法收取物业费等,制造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
六、只收物业费,不及时服务维修,态度恶劣,乱收材料费,多次巫(诬)告业主,小区脏、乱、差,有目共睹。
七、小区丢车、丢电瓶、丢衣服,家庭被盗等,安全无保障。
八、业委会公佈(布)追回大华物业200万元,钱哪去了,必须给业主一个交代。我们全体业主需要优质服务,人身财产安全,公共收益用到每个业主身上,不允许现‘业委会’横行霸道,侵吞业主利益,现业委会无权决定收取2015年物业费和继续自管。此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法!”落款处有“擦亮眼睛,辨明是非!”字样。文稿6、题为“侯玉忠就是为敛财”,主要内容为:“侯自混进业主委员会后一切行为不是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物权法办事,而就是为了贪污和敛财,擦亮眼睛看违规行为如下:侯以捞取钱财为出发点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把发给业主的‘业主手册’,每户一本,成本1000元,开1600元的发票,贪污600元归己有,私分铁通公司一万三千元给业委会成员6人每人两千元,在小区内卖饮用水,卖杂品,卖粮食的小摊贩,悬挂驾校招牌的钱都被侯自己贪污了,成立业主委员会为了选票每户发一袋米和一袋面,有很多人没领,剩余一大堆,过一段时间就不见了,都被侯私分了。业委会公布,要回大华200万元,出(除)给小区使用少数以外,都归侯个人所得,小区公共收益每年近百万,出(除)给小区使用少数以外,也都归侯个人所得,出租门面房屋,齐天府小超市租费每年37万,侯对齐天府说这房子出租给别人40万,你齐天府也得40万,那差额3万元得交给我,可见侯从中每年敛财3万元,业委会给部份(分)单元安装铁门,都是伪劣产品,蒙蔽业主,侯个人从中渔利,小区的钱理应按每平方米分给我们业主,侯分给我们了吗,贪污业主的钱,必须法律制裁,全体业主团结起来共同追讨,看侯如何向检察院交代。”落款处有“贪污业主的钱必须法律制裁广大业主2014.9.28”字样。文稿7、题为“业主评论一评侯玉忠的‘经营之道’”,主要内容为:“侯玉忠很会‘弄钱’,可谓‘小处着钱,大处着手’。小处伎俩:☆1000元的印刷费,叫办事人员去对方开1600元的发票,办事人员不解,他手比划着,弄点小钱花,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发200元齐天府小票,叫业主签五个签名,又是花小钱办大事,有了签名,我业委会主任坐稳了,选票也有了……没想到,没有政府的指导、监督,没有政府的承认,闹腾的再欢,也不管用。大处的用心:☆电梯可是大钱,用维修基金购买,国家有严格的控制,此路不通。另想法子,造舆论说电梯摔人,造成必须更新的声势,用自筹资金。这下钱怎么花,就没人管了。市场上20多万元的电梯,明码标价,捞不到钱,找个体户,签个合同……报了30多万元(侯在电视台自报的价格),有合同,有发票,事儿不就成了吗?没想到国家物价局,是掌控价格的,当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脱离时(相差10万元之巨),贪赃者要负法律责任的(许多贪污犯、贪官,就是这样被抓出来的)。现在广大业主,等待着贪赃者如何向检察院作出交代。我们相信,检察院会根据事实作出司法判断。法院会根据情节、态度,依法做(作)出裁决,依法量刑。”落款处有“广大业主”及“快讯:来稿较多,我们将陆续登出业主评论”字样。文稿8、题为“业主评论二评侯玉忠的‘权大、法大’、‘法院见’”,主要内容为:“去年在大会上侯玉忠公开叫板,‘法院见’嚷嚷什么‘权大法大’后状告街道办主任,一审败诉。侯玉忠不服,中院再告,中院审再败诉,且为终审判决。侯玉忠怕露马脚,不敢贴出判决书。现公布法院判决请大家分析研究,判决书说得明明白白,业主委员会委员系由业主选举产生,但需备案后方能刻章并对外代表业委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侯造假备案撤销了,则无法继续以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对外代表静淑东里业委会行使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说的还不明白吗?你侯玉忠装什么糊涂,还利用业委会的章公开骗人,还催交物业款,下什么‘通知’、‘通告’,政府早把‘权’收回去了,你只能蒙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一旦真相大白业主还能听你的胡说八道吗?你还能阻止业主选举新的业委会吗?为了蒙骗业主,你利用静淑东里业委会的主体资格仍合法有效这句话做歪曲解释,‘合法有效’指的是机构,并非你侯玉忠,难道,可在重新选举负责人或者重获备案登记后再行起诉这句话你没看到吗?还装什么糊涂,判决书就是法的体现,法大你改变得了吗?歪曲者必被严惩。希望广大业主仔细研究判决书,做出您的判断,尽快投入到反腐斗争中来。”落款处有“广大业主2015年7月22日”字样。文稿9、题为“业主评论三评侯玉忠派‘人’撕毁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法院判决书是严肃的司法文件,表达了司法的声音。无论政府和百姓,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无权撕毁。侯玉忠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国法,在另立山头,控制舆论,封杀群众声音。法治社会,竟发生如此严重的政治事件,望大家提高警惕,不可小视,我们强烈希望广大业主对这种‘人’提高认识。长此以往,我们小区能安定团结吗?能有美好的生活吗?望侯玉忠做事能够三思而行(做出反应)望广大业主,表明立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向专权做斗争。”落款处有“广大业主2015.7.28”字样。上述涉诉文稿均已于2015年11月25日左右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清除。侯玉忠认为,上述涉诉文稿中多次提到私分、捞钱、私吞、贪污、渔利、迷惑、骗取、敛财等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导致其被撤销业委会委员备案、原业委会全体委员被罢免、另案诉讼被驳回起诉。为证明上述文稿系律照丰张贴,侯玉忠提供了小区监控录像若干。经当庭演示,其中,显示2015年7月23日律照丰将“请看事实真相”字条张贴在电梯旁墙面,但内容与上述文稿均不一致;其余视频资料虽显示律照丰的影像,但无法辨识律照丰手持文件的内容,故无法确认律照丰实施张贴上述涉诉文稿的行为。庭审中,律照丰自认其于2015年6月10日将涉诉文稿1张贴于静淑东里小区3号楼的东墙上;解释称因侯玉忠于2015年5月在业主大会会场张贴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大字报,其为澄清事实才张贴此文稿;认为涉诉文稿1所涉内容均属实,故不构成侵犯侯玉忠名誉权,其中提及的小区租金收入70多万元,是估计的,仅收取案外人梁某、刘某和戚某的年租金就达67万元,其中,梁某年租金18万元,刘某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月租金为1万至13000元不等,戚某(即齐天府超市用房)年租金为37万元;在侯玉忠被撤销备案、首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被罢免后,侯玉忠拒不移交档案材料、印章和其他财物,为行使业主知情权,张贴此文稿要求其交出账目。对于上述小区租金收入,侯玉忠认可刘某、戚某的合同已实际履行,但表示业委会与梁某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故业委会就同一场地与赵某另行签订合同,但租金数额记不清了;否认曾组织任何人张贴大字报。侯玉忠自述情况如下:静淑东里小区自2012年开始实行自管,当届业委会承诺逐年减收20%的物业费,即2012至2013年,为第一年,物业费70多万元,第二年为60多万元,依次类推,逐年减少20%,已经按照此方式收取了2015至2016年物业费;学院路街道办撤销其业委会委员备案登记后,业主大会表决认可其业委会委员资格,但学院路街道不予备案;此后,业主大会罢免了首届业委会全体委员,再次表决仍由原业委会委员当选,学院路街道仍然不予备案;于2015年1月小区表决成立物业公司,于当年3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即北京学府至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担任监事。经查,学院路街道办曾先后于2014年9月30日和2015年4月10日责令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整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并暂交六道口社区居委会保管,待选出新的业委会成员后移交给新的业主委员会。另查,侯玉忠被撤销业委会委员备案登记后,仍以静淑东里业委会负责人的身份将北京天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5258号民事裁定,以“现侯玉忠作为静淑东里业委会委员的备案登记已被学院路街道办撤销,则其无法继续以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对外代表静淑东里业委会行使民事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为由裁定驳回静淑东里业委会的起诉。静淑东里业委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255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备案事项变更单、(2015)一中民终字第02259号民事裁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侯玉忠主张律照丰张贴涉诉文稿侵犯其名誉权,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则其应证明律照丰实施了侵权行为、在行为时存在过错、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且律照丰的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除律照丰自认涉诉文稿1为其张贴外,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他涉诉文稿系律照丰书写或张贴,故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涉诉文稿1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首先,从涉诉文稿1的内容上看,根据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与案外人梁某、刘某和戚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知,小区租金收入近70万元;根据侯玉忠自述可知,其收取2012至2013年物业费70多万元;上述数额与涉诉文稿1中提交的“小区租金收入共计70多万元”、“加上小区的物业费收入计壹百多万元”并无明显矛盾。尽管侯玉忠自述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与案外人梁某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其自述与赵某另行签订合同。故律照丰依据相关合同估算小区公共收益情况并不存在擅自编造的情形。其次,从涉诉文稿1所涉事项看,该文稿涉及小区租金收入、物业费收入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了盈余部分“理应按平方米分给业主”的观点,应视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管理事项的公开讨论。其中,涉及侯玉忠个人的内容为“侯玉忠给我们了吗?”。结合文稿上下文,应理解为其对侯玉忠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没有将盈余部分按照面积分给业主提出质疑。该文稿中“事实俱在,贴大标语迷惑群众,能骗得了谁!”旨在驳斥此前贴出大标语的内容,如果如侯玉忠所述,其此前从未张贴大字报,则该驳斥内容与其无关。再次,从涉诉文稿1的主体及背景上看,由于侯玉忠曾担任静淑东里首届业委会主任,则其在处理小区公共管理事项方面是否得当,理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加之,侯玉忠被撤销业委会委员备案、首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被罢免后,因原业委会委员未移交公章、档案资料等,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确存在相关争议。故律照丰选择以张贴涉诉文稿1的方式应视为其行使业主监督权的方式。对此,侯玉忠可以通过公开账目、移交档案资料等方式予以回应。最后,从涉诉文稿1的影响上看,由于该文稿张贴时间是2015年6月10日,侯玉忠被撤销业委会委员备案的时间是2014年4月16日,原业委会全体委员被罢免的时间是2014年9月,均早于该文稿张贴时间,故该文稿并未导致上述结果的发生。综上,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律照丰实施了侵害侯玉忠名誉权的行为,对于侯玉忠就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侯玉忠负担,已交纳一百五十元,余款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佟 冰
人民陪审员 郭春燕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