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9295-5被执行人陶志红,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朱秀荣,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同陶志红,双方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号342423196612202863。被执行人魏明号,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六安润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籍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一期B区,被执行人陶婧婧,女,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六安润发纸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志��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星城××楼××室房屋(房产证号码:房地权字第××号),并对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被执行人陶志红、朱秀荣在期限内既未有履行义务也未有对房屋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志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三期8号楼15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房地权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涛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傅绪辉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9295-5被执行人陶志红,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三期8号楼1501室,身份证号342423196604242873。被执行人朱秀荣,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同陶志红,双方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号342423196612202863。被执行人魏明号,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六安润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籍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四墩村方岗组,现住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以北御景龙湖山庄一期B区2号楼202室,身份证号340121198301204093。被执行人陶婧婧,女,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六安润发纸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同魏明号,双方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号34242319871113288X。本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志红自觉偿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尚欠的借款本金55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志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三期8号楼15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房地权字第××号)抵押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六裕恢执字第0075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陶志红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三期8号楼1501室房屋(房产证号码:房地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宏二O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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