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于海霞,女。被告刘国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霞与被告刘国臣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霞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XX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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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霞诉刘国臣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于海霞,女。被告刘国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霞与被告刘国臣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霞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XX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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