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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584号

于海霞诉刘国臣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霞,刘国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84号原告于海霞,女。被告刘国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霞与被告刘国臣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月3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霞负担。

审 判 长  孙秀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礼

人民陪审员  XX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