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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

黄雪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雪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31号

原告:黄雪花,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公民身份号码×××0084。

委托代理人:潘仕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黄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敏,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雪花负担。

审判员  吴巧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培君郑佳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