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28号申请人方城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光辉,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秀平,女,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洪光辉、方秀平履行清偿申请人借款288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光辉、方秀平的银行存款463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 剑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