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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842号

申请人郭合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田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合平,张永,田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人郭合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男,汉族。被执行人田兰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合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田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永、田兰星名下财产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