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康显富,男,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池勇,男,生于197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康显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池勇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