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XX强。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强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自
XX强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XX强。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强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