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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332号

XX强与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强,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XX强。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强诉被告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