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41号申请人井家春,男,生于1978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0300557015760E。地址十堰人民北36-1号路*栋1-42-2。法定代表人曾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井家春与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井家春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井家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17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十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昌录
审判员 陈永宝
审判员 李裕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