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27-1号

朱珊珊与武汉雅丽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珊珊,武汉雅丽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27-1号申请执行人朱珊珊。被执行人武汉雅丽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法定代表人陈剑,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珊珊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武汉雅丽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000元,经济赔偿金6225元,以上合计2922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朱珊珊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珊珊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珊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8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