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号。
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路361号。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新乡市第一运输公司行政罚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停业多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田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