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简金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成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晁建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新疆赛里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金林与被执行人朱成海、晁建军、新疆赛里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朱成海、晁建军、新疆赛里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助理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