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1993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9309261011,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胡家屯村委会泗丫口村*组**号。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姚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有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伟驾驶云E×××××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姚县金碧镇驶往姚安县栋川镇草海新村。19时30分许,行至S216省道K181+195米路段时,所驾车辆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伟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事故发生后,先行赔付被害人张某家属人民币50000元,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与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474224.85元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李伟质证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电子过磅凭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至事故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伟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洪安
审 判 员 自兆友
人民陪审员 赵鸿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田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