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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84号

原告东营市石大蓝博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万坤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金帆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张瑞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石大蓝博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营万坤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金帆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张瑞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东营市石大蓝博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9209-2。法定代表人罗晓军,经理。被告东营万坤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淄博路9号柏年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瑞科,经理。被告北京四海金帆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学清路18号(机电所办公楼1009室)。法定代表人陈安瑞,经理。被告张瑞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万坤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石大蓝博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万坤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海金帆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张瑞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石大蓝博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5元,减半收取3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