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643号原告郭宝峰,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昌素卿,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雪,女,1978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昌素卿,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彬,女,1973年4月4日出生。被告王彬,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郭宝峰、田雪与被告徐向华、王彬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徐向华、王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原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王彬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徐向华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彬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经法庭询问,王彬称自己于2015年3月从位于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中搬出,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居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告王彬迁出其户籍所在地未满一年,属于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无经常居住地的情形,故仍应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王彬户籍所在地位于昌平区,故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向华、王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池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