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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4号

何永忠与沈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永忠,沈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4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忠,男,生于1968年7月。被执行人沈霖,男,生于1977年6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永忠与被执行人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合计151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霖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霖的银行存款在1512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玉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