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冷某甲九,居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冷某甲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祖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冷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打牌、喝酒,脾气暴躁,多次辱骂及打妻子,实施家暴,白天睡觉,晚上经常夜不归宿,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友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吵架、打架,已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冷某甲九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二,因系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冷某乙,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事后都能自行和好,2015年10月底原、被告为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带着小孩回娘家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并于2015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共同之女,近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和好也是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冷某甲九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祖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