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2139号
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自傲,公司员工。
被告:胡德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平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