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89号原告贾丽强。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7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村。法定代表人魏在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强诉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丽强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