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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289号

贾丽强与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贾丽强,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89号原告贾丽强。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57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村。法定代表人魏在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强诉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裕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丽强负担。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