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财保1号
申请人:赵志龙,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
申请人:赵义朝,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
申请人:张彩云,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人赵志龙与被申请人赵义朝、张彩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赵义朝、张彩云转移财产,赵志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赵义朝所有的皖N×××××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予以查封保全,赵志龙提供了其私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郝家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寿春字第××号)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志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赵义朝、张彩云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赵义朝所有的皖N×××××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赵志龙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郝家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寿春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薇
审 判 员 刘云生
人民陪审员 祝 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