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邱米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向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法定代表人林发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