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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771号

原告陈国骑诉被告陈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骑,陈宝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陈国骑,住白山市。被告陈宝珍,已于2009年6月2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骑诉被告陈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骑承担800元。

审 判 长  马恩鹏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