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771号原告陈国骑,住白山市。被告陈宝珍,已于2009年6月2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骑诉被告陈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骑承担800元。
审 判 长 马恩鹏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