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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刑初3号

张国林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林,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月7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林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国林至浦江县浦南街道潘宅村被害人唐某的住处,不顾唐某反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唐某反抗而未得逞。2015年7月4日,被告人张国林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唐某的谅解。2015年10月30日9时,被告人张国林主动到浦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甘某、姚某、李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信息照片复印件,谅解书,提取笔录,门诊病历,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告人张国林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林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被告人张国林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根据被告人张国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龙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清清?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