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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93号

郭建国;康永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建国,康永清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国,3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康永清,31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