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国,35岁,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康永清,31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呼 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