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毛毛,女,1993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自立,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淑萍,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鄢兵,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红兵,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法定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苏南,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晓茹,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施东,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根,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毛诉被告鄢兵、张红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顾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毛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毛毛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丽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张宛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