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3号申请人颜爱武,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剑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爱武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爱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