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64号原告王某某。原告顾甲。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海、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乙。被告顾丙。被告顾丁。被告顾A。被告顾某B。被告顾某C。被告沈某某。被告顾某D。被告顾某E。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顾甲诉被告顾乙、顾丙、顾丁、顾A、顾某B、顾某C、沈某某、顾某D、顾某E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严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奚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