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号
原告:李红霞。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霞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572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谭歆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