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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2号

李红霞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霞,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号

原告:李红霞。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霞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572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谭歆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