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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137号

王永贵与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贵,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农民。被执行人刘祥,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与被执行人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永贵的申请,被执行人刘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永贵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祥支付了案款32000元,余款申请人王永贵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王衍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