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秀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建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