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利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程向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茂怀,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同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程向民、程茂怀、李同杰与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利民初字第294号、295号民事调解书、(2006)利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有油田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的油田占地补偿款100000元(井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