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利执字第68-1号

程向民、程茂怀、李同杰与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向民,程茂怀,李同杰,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利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程向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程茂怀,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同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程向民、程茂怀、李同杰与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利民初字第294号、295号民事调解书、(2006)利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有油田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汀罗镇光前村村民委员会在利津县××局的油田占地补偿款100000元(井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