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223号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钟柳梅。被告深圳市新未来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米军。被告广西新未来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新未来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190元,由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敏 通
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
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