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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851号

秦波与孟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波,孟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51号

原告:秦波。

被告:孟富强。

原告秦波与被告孟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打彩票,当天消费10500元,现金支付2000元,拖欠8500元按其承诺于当日18点还给原告。10月25日被告再次来到原告的彩票店,因被告之前说话算数,原告同意给被告先打彩票,到了18点被告消费14000元并承诺10分钟内还给原告,但直到26日凌晨3点也没有还钱,原告到电子城派出所报案,被告当着警察的面承诺早上9点还钱,之后又让原告一起去其老家取钱,被告从其朋友处取了4800元还给原告,剩余9200元给原告打了欠条并承诺2日内归还,但一直没有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9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天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孟富强向原告秦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孟富强2014年10月25日欠秦波现金玖仟贰佰元正(9200元),还款时间1-2天。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是2014年10月打彩票认识,因为被告信誉良好,原告给被告打了14200元的彩票,但被告只给了5000元。另查明,秦波系西安市雁塔区福利彩票经营业主。2014年10月26日3时许,秦波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北山门村东一街2号中国福利彩票店工作时,孟富强到店里购买了14200元彩票,买完彩票后孟富强说其没有钱。上述事实,有欠条、彩票销售许可证、证明、报警回执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出售彩票,被告理应支付价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9200元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富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波支付欠款9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霁月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