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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被告谢某某,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荣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