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被告谢某某,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荣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