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孝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植成,孝义市新义街道办大众路三运公司集体户。
申请执行人:杨翠珍。
申请执行人:周艳红。
申请执行人:武之焙。
申请执行人:武之煊。
被执行人:山西铭信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下栅乡西安生村
法定代表人:薛宇铭,董事长上例当事人因山西省铭信禽业有限公司诉武植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吕民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铭信禽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杨翠珍、武之焙、武之煊供养亲属抚恤金267600元。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铭信禽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武植成、杨翠珍、周艳红、武之焙、武之煊等关于武孝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3506元。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山西铭信禽业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8311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铭信禽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 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