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毛长桂诉被告辽源市市委党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毛长桂,辽源市市委党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毛长桂,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市委党校。法定代表人郝欲达,常务副校长。

原告毛长桂诉被告辽源市市委党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我于1992年3月从辽源市委常校退休,退休后发现我的工资存在很多问题,找过党校等相关部门,至今没有给我任何说法,也找过辽源市仲裁院,因为我是退休人员,不在他们裁定裁定范围,所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于1992年3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领取退休待遇,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出的补发其错发、遗漏工资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长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计7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志军

审判员  王 贺

审判员  朱 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宁 百度搜索“”